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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 告 賴菽郬被 告 吳啟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81,5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額:1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100元=5,990,900元;請求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190,600元,合計為6,18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