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 告 許素瓊被 告 巨匠雅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元(參見卷附原告所提估價單影本記載修繕費用5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