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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 告 鐘小雯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隆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3,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