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 告 陳韋利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上列原告提起協同辦理刪除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24,000元(計算式:288X23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