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 告 謝俐敏被 告 梅德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7萬5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