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盧桂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利(案由誤分為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項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233,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