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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盧桂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利(案由誤分為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項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233,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