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盧桂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被 告 盧明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98年8 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又系爭房屋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載明贈與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36,9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