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陳憲政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被 告 莎士比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育南法定代理人 謝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或確認管理委員會與主任委員關係不存在,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首開規定為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莎士比亞社區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議不存在及管理委員會與主任委員關係不存在,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且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其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