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戴克輝被 告 陳麗紅
許雯婷許淑晶許哲詮許方蓁上列兩造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