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 告 陳登峯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85,235 元,其中工資部分為加班費144,682 元、預告工資36,667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761元,非工資部分為佣金491,625 元、資遣費42,320元、損害賠償159,180 元,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1,
050 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055 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