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吳雲淋原告與被告孫靖博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吳雲淋原告與被告孫靖博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