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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余水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返還訴外人余建淵之骨灰及遺產新臺幣(下同)3,917,966 元,返還骨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165 萬元計算,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17,96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67,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