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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 告 林大倫上列原告與臺中市○○區○○段○○○ ○○○○○○ ○○○○○○○號土地及其上興建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合夥事業之合夥執行人李淑梅間請求給付合夥分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紅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