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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 告 張芷嫣原告因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塗承諺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