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7號原 告 柯三郎被 告 柯鴻源
柯鴻國柯張美智柯明宏柯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21元【依臺中市○○區○○里○○○00號課稅總現值8,000元×原告持份2/6=2,667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26.811平方公尺+78.5平方公尺+9.680平方公尺)=586,454元,合計為589,1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