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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