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 告 劉韋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宇伯、王禹傑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