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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 告 陳炎秋被 告 陳佑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180 ),及其上同地段65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號,為原告前贈與予被告名下,因被告未履行贈與負擔而撤銷贈與。是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133元【計算式:土地(43,000元/ ㎡×3027㎡×2/180 )+房屋154,900 元(依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1,601,1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939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