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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陳鴻池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上列原告對被告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1,850 元(計算式:1,206,000 +6,095,850 =7,301,8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