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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RAL-0312號、RBH-7717號、RBH-7201號車輛之現值(價額)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 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