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依原告提出之權威資訊中古汽價目表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8,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