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 告 鄧明賢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被 告 鄧幀庭
鄧幀藝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號及同段3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之所有權不存在。而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為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 元,其上同段3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於民國105 年度之課稅現值為157,900 元,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4,900 元(計算式:4,600 ×95 +157,900 =594,9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