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4,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