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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0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梁家茜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賴清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先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

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與被告梁家茜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建物、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土地及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車位,於民國98年5 月7 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8年5 月9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梁家茜應將前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原告所有,及請求被告梁家茜、賴清祥將前開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被告賴清祥應將前開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代為受領」,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附表一編號2 所示建物、附表一編號3 所示土地及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009,327 元(計算式:200,600 元+51,900元×

973.9 平方公尺×160/10000 =200,600 元+808,727 元=1,009,3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見原證3 土地登記謄本及

106 年度訴字第805 號卷第88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另請求「確認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與被告梁家茜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汽車,於103 年9 月間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梁家茜應將前開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原告自陳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於出廠時之價值為340 萬元,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之車籍資料,該汽車自出廠日103 年5 月,迄本件106 年10月13日原告起訴時,已使用3 年6 月,則扣除折舊後,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估定為696,612 元(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是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05,939 元(計算式:1,009,327 +696,612 =1,705,939 )。

再原告提起備位之訴,請求「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與被告

梁家茜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建物及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土地,於98年5 月7 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8年5 月9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塗銷)」,並請求「被告梁家茜應將前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所有,及請求被告梁家茜將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位騰空返還予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由原告代為受領、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應將前開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代為受領,及將車位騰空返還原告」;另請求「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與被告梁家茜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汽車,於103 年9 月間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塗銷)」,並請求「被告梁家茜應將前開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所有、被告賴清祥或立中大飯店應將前開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代為受領或交付」,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之訴相同,亦為1,705,93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5,93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附表一:

┌─┬────┬──────────┬───────┐│編│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備 註 ││號│ │ │ │├─┼────┼──────────┼───────┤│1│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0 │103年5月出廠 │├─┼────┼──────────┼───────┤│2│土地 │臺中市○○區○○段 │登記日期:98年││ │ │228地號 │5月7日 │├─┼────┼──────────┼───────┤│3│建物 │臺中市○○區○○段 │登記日期:98年││ │ │355建號(門牌號碼: │5月7日 ││ │ │臺中市○○區○○○○路│ ││ │ │53號2樓) │ │├─┼────┼──────────┼───────┤│4│車位 │位於臺中市北屯區崇德│ ││ │ │11路53號內 │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 │ 折舊值 3,400,000×0.369=1,254,600 ││ │ 折舊後價值 3,400,000-1,254,600=2,145,400 │├────┼───────────────────────┤│第2年 │ 折舊值 2,145,400×0.369=791,653 ││ │ 折舊後價值 2,145,400-791,653=1,353,747 │├────┼───────────────────────┤│第3年 │ 折舊值 1,353,747×0.369=499,533 ││ │ 折舊後價值 1,353,747-499,533=854,214 │├────┼───────────────────────┤│第4年 │ 折舊值 854,214×0.369×(6/12)=157,602 ││ │ 折舊後價值 854,214-157,602=696,612 │└────┴───────────────────────┘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