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5號原 告 陳朱麻凄原 告 陳永昌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上列當事人間拆路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依序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7.22平方公尺、77.55平方公尺、46.83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合計面積261.6 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47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4萬5520元(261.6平方公尺×14700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91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