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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 告 張軒銘上列原告對被告洪名宏即洪文乾提起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