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梅文哲被 告 藍海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關於「第九屆不分區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之決議無效,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