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鈴等9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14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等
裁判日期: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