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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上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6,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