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黃顯揚
黃顯聰黃顯庭被 告 黃奇北
黃奇權黃三能黃奇政黃清潭黃進益黃欽明黃奇勝黃清靠黃清溪黃奇來黃宥勝黃阿平黃呈圍黃奇毅黃呈旭黃奇振黃進源黃振昌黃結髮黃溝清黃春田黃家榮黃呈爾黃呈稿黃鴻鳴黃清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37,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