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蕭世昌被 告 葉惠芬被 告 李明澤原告因給付加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