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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 告 謝坤宏被 告 米高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何清義

蔡宗佑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