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胡曉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裕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4,7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4,6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