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何建男被 告 吳明雄即吳金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67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800元×面積37.51平方公尺=667,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