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被 告 廖德錡(原名:廖偉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 年司促字第1166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0 元,應繳裁判
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