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秋燕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