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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 告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昞華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被 告 巫國想被 告 蘊荷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被 告 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