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 告 張瓊月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千雅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