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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被 告 葉仲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設定擔保其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2,594,214元之法定抵押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2,594,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6,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裁判日期:201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