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江淑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坤間請求返還房屋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江淑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坤間請求返還房屋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