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莊松茂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甌營造有限公司、胡祥福、胡德誌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3,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