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 告 黃欽祺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聲明之訴訟利益欠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函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之,並已載明如未遵期查報,致無從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而原告迄未具狀查報,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