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添嘉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被 告 甄家謙
甄家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訴請被告二人將登記其等名義之世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久公司)之股份各9,120,000 股轉讓予原告,並辦理移轉登記。而以原告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欄所載,世久公司現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50,000 元,登記於被告二人名下之世久公司股份比例各為4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120,000 元(計算式:272,650,000 元×80%=218,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1,
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