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 告 黃世彬被 告 郭沛鑫
陳信安黃楓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代表人名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之事項均係基於其關於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權利存在與否所生之爭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