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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被 告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被 告 玥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先涵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45,2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