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梁清騰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系爭保險單記載,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保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92,481元,則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即為其所能獲得最高賠償額即4,192,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