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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 告 王李玉枝特別代理人 王禾如

王惠榛被 告 王振南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以贈與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原因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7萬2,768元(詳如附表一),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7萬2,768元。

(二)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05年6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價額為807萬2,768元(詳如附表一),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7萬2,768元。

(三)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應就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105年12月12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字號: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5普登字第130740號,擔保債權最高限額:456萬元)予以塗銷,而附表二所示即系爭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647萬7,534元(詳如附表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萬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0萬5,5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附表一┌─┬────────────────┬──────────────────┐│編│ 贈 與 物 │ 贈 與 物 價 額 ││號│ │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04.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504.59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105萬9639元 │├─┼────────────────┼──────────────────┤│2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28.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1528.51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320萬9,871元 │├─┼────────────────┼──────────────────┤│3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56.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1556.03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326萬7,663元 │├─┼────────────────┼──────────────────┤│4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0.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110.95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23萬2,995元 │├─┼────────────────┼──────────────────┤│5 │台中市○○區○○路○○號之1房屋 │現值30萬2,600元 │├─┼────────────────┼──────────────────┤│ │ 合 計 │807萬2,768元 │└─┴────────────────┴──────────────────┘附表二┌─┬────────────────┬──────────────────┐│編│ 擔 保 物 │ 擔 保 物 價 額 ││號│ │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28.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1528.51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320萬9,871元 │├─┼────────────────┼──────────────────┤│2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56.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面積1556.03平方公尺) │2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 │326萬7,663元 │├─┼────────────────┼──────────────────┤│ │ 合 計 │647萬7,534元 │└─┴────────────────┴──────────────────┘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