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 告 何澤清被 告 何菁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號,為原告前贈與予被告名下,因被告未履行贈與負擔而撤銷贈與。是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4,000 元【計算式:土地(52,000元/ ㎡×107 ㎡ )+房屋100,000 元=5,664,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