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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 告 楊永信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