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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林啟源

張玉珍被 告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當事人間確認工作年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承認工作年資」之訴,合併提起請求「優先給付資遣費差額」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4月28日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5,527元(000000+271260=6955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確認工作年資等
裁判日期:2017-11-20